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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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1年9月1日披露了《关于签订〈债务清偿协议〉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124)。公司与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天津泽悦”)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了《债务清偿协议》,确认自2021年8月16日起,公司应付天津泽悦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45,852,514.12元,利率由万分之六每日降低为15.4%每年(日利率为15.4%/360)。公司应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天津泽悦本金1亿元,于2022年8月15日一次性清偿该债权的剩余全部本金,即人民币245,852,514.12元,公司按季度向天津泽悦支付利息。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新余德佑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余德佑”)100%股权、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宁夏揭阳”)100%股权及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合肥永聚”)100%股权作质押担保;合肥永聚以其持有的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合肥晟日”)100%股权作质押担保;宁夏揭阳以其所持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;新余德佑、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、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、合肥永聚、合肥晟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,并以其所持有的动产、电站收费权作质押担保;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。
根据《债务清偿协议》的约定,公司应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天津泽悦本金1亿元,由于公司流动性资金持续紧张,经公司与天津泽悦友好协商,双方于2022年3月9日签订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》。天津泽悦同意公司将上述应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的本金1亿元延期至2022年8月15日偿还(计息方式详见下文),剩余全部本金人民币245,852,514.12元及利息按照《债务清偿协议》的约定执行,《债务清偿协议》对应债权的全体担保人同意为《债务清偿协议》及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》项下全部债权继续提供担保。
根据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》的约定,公司在不同期限内偿还借款的计息利率不同,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也不同(计息方式详见下文)。若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归还1亿元本金,则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385.00万元,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.92%;若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归还全部借款,则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885.00万元,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.90%,具体以年度会计师审计为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甲、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《债务清偿协议》项下乙方应当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甲方本金壹亿元延期偿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,签署本补充协议。
1、甲方同意将乙方应当于2022年2月15日归还甲方的本金壹亿元(以下简称“壹亿元本金”)延期至2022年8月15日偿还。
2、本协议签署后,乙方不得于2022年5月15日前提前偿还壹亿元本金。自2022年5月15日(含)之后,在乙方足额支付甲方利息的情况下,乙方有权提前归还甲方壹亿元本金。
如乙方于2022年5月15日当日归还甲方壹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的,双方确认壹亿元本金按照年15.4%计算利息。
如乙方于2022年5月15日止仍未足额归还壹亿元本金的,乙方应当在2022年5月15日前足额支付甲方该壹亿元本金的利息。且自2022年5月16日起(含当日)至2022年8月15日(含当日)期间,乙方应就其未足额支付的壹亿元的本金部分,按照年化20%支付甲方利息,并应当在2022年8月15日前将该壹亿元本金及其利息足额支付给甲方。
3、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,按时归还甲方本金、支付甲方利息的,视为乙方违约。乙方应当按照《债务清偿协议》第五条的约定,承担违约责任。
4、《债务清偿协议》对应债权的全体担保人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无异议,并同意为《债务清偿协议》及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继续提供担保。
5、本协议是《债务清偿协议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与《债务清偿协议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本协议未约定事项,均以《债务清偿协议》为准。
6、剩余全部本金人民币245,852,514.12元及利息按照《债务清偿协议》的约定执行。
1、本次签订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》后,若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归还1亿元本金,则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385.00万元,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.92%;若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归还全部借款,则延期产生的利息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885.00万元,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.90%,具体以年度会计师审计为准。
2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),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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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了《关于质押青海锦泰16.67%股权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135),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了《关于拟转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2-014)。为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、改善资产结构、优化资源配置、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并提高公司发展质量,公司拟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,并出售参股子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青海锦泰”)全部股权。截至目前,青海锦泰全部股权已质押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青岛博扬”),同时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。
为保证公司后续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事项顺利实施,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,经公司与青岛博扬友好协商,双方同意置换质押物,并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了《股权质押合同》。青岛博扬同意解除青海锦泰全部股权质押及资产冻结受限事宜,同时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海中锂”)30%股权质押给青岛博扬。
经营范围:一般项目: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777盛世国际官网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企业管理咨询;信息咨询服务(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)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市场营销策划;会议及展览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。
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:叶丽清持有57.14%股份,于玮麟持有17.14%股份,廖述峰持有14.29%股份,宋冠楠持有11.43%股份,宋冠楠为青岛博扬实际控制人。
经查询,青岛博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。青岛博扬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、业务、资产、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,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。
经营范围:锂盐、铯盐、铷盐(除危险化学品、监控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民用爆炸物品、易制毒化学品)、单水氢氧化锂、高氯酸锂、硝酸铯生产,有色金属、稀贵金属、合金、金属化合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,教学仪器生产、批发、零售,机器设备租赁(不得从事金融租赁),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。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】。
1、甲方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署有编号KZ-20210415《债权转让协议书》,依据该协议书甲方受让了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依据(2020)粤0303民初7811号《民事调解书》、(2020)粤0303民初7819号《民事调解书》、《和解协议书》及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64,817,916.67元债权(以下简称“该债权”或“该债务”),包括不限于债权本金、利息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、抵押权、质押权等全部债权人权利。
2、甲方于2021年4月23日与乙方签署了《债务清偿协议》,就乙方归还质权人该债务款项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。
3、2022年2月26日,乙方发布《关于拟转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公告》,乙方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,拟出售参股子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,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。乙方即将释放原质押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,经债权方、债务方协商一致,为促成乙方资产交割,双方同意置换质押物,甲方同意协助乙方解除青海锦泰的资产冻结受限事宜,帮助乙方更好的完成资产交割,达到偿还债务的能力。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以持有的上海中锂30%的股权质押给甲方。
4、乙方(出质人)愿意以其持有的上海中锂30%的股权(注册资本金额1,125万元)作质押,为其履行(2020)粤0303民初7811号《民事调解书》、(2020)粤0303民初7819号《民事调解书》、《和解协议书》及《债务清偿协议》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,在乙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,以处置质押财产的价款代乙方偿还债务。
1.1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上海中锂(以下简称“目标公司”)30%的股权(注册资本金额1,125万元)作为质押物(以下简称“质押财产”)。
1.2质押期间,因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孽息,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权、股息、红利等均属于质押财产的范围。
1.3质押期间,出质人增加对目标公司出资的,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数量相应增加。
1.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,向质权人提交以下文件:(1)质押财产权利凭证;(2)出质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;(3)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。
1.6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,影响甲方债权实现,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。
2020年3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调解书》【(2020)粤0303民初7811号】、【(2020)粤0303民初7819号】,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执行裁定书》【(2020)粤0303执10164号】、【(2020)粤0303执10165号】,2020年12月21日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签署的编号HJXY-202012-001《和解协议书》及2021年4月23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的《债务清偿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主合同”)。
根据主合同内容,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64,817,916.67元剩余借款本金、利息、违约金、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。
3.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,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需要支付甲方的人民币64,817,916.67元剩余借款本金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,以及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(以下简称“主债权”)。
3.2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,即甲方依据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、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(或仲裁费)、财产保全费、律师费、执行费、差旅费、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公证费、送达费、公告费等。
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。
本次签订《股权质押合同》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,有利于公司后续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事项顺利实施,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,保障公司持续、稳健发展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,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。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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